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陕01执1950号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西安市汉长城保护区兴运副食调料批发部: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执行人西安市汉长城保护区兴运副食调料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知民初5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西安市汉长城保护区兴运副食调料批发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停止侵害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赔偿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损失5000元;
3、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50元。
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20)陕01执1950号。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市汉长城保护区兴运副食调料批发部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法律义务。
现各方当事人一致确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0)陕01执195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