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5知民初3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
法定代表人:文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鹏,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双鸭山市尖山区康记周黑鸭熟食店,住,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鞋帽小区/div>负责人:康克俭。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双鸭山市尖山区康记周黑鸭熟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系原告出于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