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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魏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13民初343号
案件名称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魏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魏敏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民初343号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598020021D(1/1)。

法定代表人:张立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敏,女,汉族,1983年4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魏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欧阳顺 审判员  许劲松 审判员  刘 柳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赵如如 书记员蔡玲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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