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1132号原告:三门峡扬天测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开发区向阳**。
法定代表人:杨巍强。
被告:新区艾米思量仪厂,经,经营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锡达路**/div>经营者:郭振朋。
原告三门峡扬天测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区艾米思量仪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三门峡扬天测量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三门峡扬天测量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门峡扬天测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三门峡扬天测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