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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聊城市东昌府区博腾卫浴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5民初299号
案件名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聊城市东昌府区博腾卫浴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东昌府区博腾卫浴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5民初299号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启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博腾卫浴经营部,经营场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办事处香江市场西经四街**。

经营者:董彦娥,女,197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公司)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博腾卫浴经营部(以下简称博腾卫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欧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启超、被告博腾卫浴的经营者董彦娥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欧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销售标有“欧派”、“OPPEIN”字样的晾衣架;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万元整;

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欧派”等注册商标权人,原告经过数十年的潜心经营,已将“欧派”铸就成全国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知名品牌。

在相关公众心目中“欧派”不但成为原告产品和企业名称的代表符号,还成为指示原告及原告关联企业的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的显著识别标识。

2019年9月,原告发现被告在其店内销售标有“欧派”、“OPPEIN”字样的晾衣架,对上述侵权行为,原告申请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在其经营店铺内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博腾卫浴辩称:答辩人不知情,没有侵犯原告商标的故意,也不知道是侵权,原告也没有提示过,原告对要求答辩人赔偿五万元进行举证,来证明答辩人对此造成的损失。

欧派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2018)莱凤城证民字第72号公证书,拟证明原告依法拥有第13994050号“OPPEIN”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该商标在有效期内。

证据二、(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0号、(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672号公证书,拟证明原告依法拥有第112821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该商标在有效期内。

证据三、(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1348号公证书及公证处封存的侵权实物,拟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

证据四、(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2号公证书,拟证明原告依法拥有美术字体的著作权。

证据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驰字[2009]第7号文,拟证明原告的“欧派”注册商标在20类餐具柜商品上为驰名商标。

证据六、(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3号公证书,拟证明原告及原告品牌自2007年至2015年拥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所获荣誉。

证据七、(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260号公证书,拟证明原告及原告品牌自2016年以来所获得的荣誉。

证据八、(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5号公证书,拟证明原告“欧派”品牌已被公众广泛知晓,品牌价值极高。

证据九、(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6号公证书,拟证明原告推广欧派品牌耗资巨大。

博腾卫浴对上述证据质证如下:被告不知道侵权,也不制造晾衣架,店里也没有宣传,只是听说过欧派这个牌子,对知名度不了解。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一至四、六至九均当庭出示,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作为定案证据。

原告提交的证据五为打印件,真实性无法确认,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博腾卫浴在庭审中未提交反驳证据。

根据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欧派公司是第13994050号“OPPEIN”、第1128213号“”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两商标的有效期分别至2025年4月27日、2027年11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21类洗衣用晾衣架等、第20类盥洗台(家具)等。

原告依法拥有美术字体的著作权,该作品首次出版/制作日期为1996年8月10日,登记号为粤作登字-2015-F-00001907。

2007年9月,欧派牌家用橱柜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中国名牌产品证书”,有效期2007年9月至2010年9月。

2008年10月,欧派牌橱柜产品被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广东省名牌产品”,有效期2008年10月至2011年9月。

第1128213号“”商标于2008年2月经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三年。

2012年12月,广东欧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被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厨卫工程委员会授予“2012年中国厨卫百强”“整体厨房领军企业10强”证书,有效期至2013年12月。

2013年9月,广东欧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被广州市人民政府授予“2012年度广州市市长质量奖”荣誉证书。

2014年12月28日,品牌观察杂志社评定欧派公司“科学规划欧派大家居战略引领家居行业第二次革命”案例入选2014中国年度品牌营销案例银奖,有效期2014年12月28日至2015年12月27日。

2015年1月,欧派公司被广东省家居业联合会、广东省家具商会授予2014年广东泛家居领域“创新能力十强企业”和“最具价值十强品牌”荣誉证书。

欧派公司的OPPEIN两商标被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广州市著名商标证书”,有效期为2016年1月-2018年12月。

2016年5月,欧派公司被中国行业标志性品牌评审委员会授予“中国行业标志性品牌证书”,有效期为2016年5月12日至2018年5月11日。

2016年5月,欧派品牌被中国品牌价值500强评审委员会授予“中国品牌价值500强证书”。

原告通过央视、湖南卫视对“欧派”品牌进行了持续宣传,且聘请明星蒋雯丽对“欧派”橱柜、衣柜、卫浴进行代言。

济南市莱芜区金盾知识产权代理中心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于2019年9月24日向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提出对侵犯原告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的申请。

2019年9月26日在公证员张某、公证人员吕某的监督下,王守贞以普通消费者名义来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办事处香江大市场二期西经四街133号的“笑开颜”店铺,王守贞在该店铺内购买了标有“OPPEIN欧派”字样的晾衣架一套。

王守贞使用支付宝付款后,当场取得该店出具的“马永峰”名片一张及《宇腾卫浴销货清单》一张。

王守贞对该店铺外景拍摄照片一张,并对支付宝付款页面截取图片一张。

2019年10月23日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出具了(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1348号公证书。

经当庭拆封,内有欧派好太太晾衣架一盒,外包装箱上面左上角标有“OPPEIN”、“”,正反面左上方均标有“”,两侧面上方均标有“OPPEIN”“”。

经原告比对,被控侵权晾衣架的外包装箱上面和两侧面标注的“OPPEIN”与原告的第13994050号“OPPEIN”商标相同,外包装箱正反面、两侧面、上面标注的“”与原告的第1128213号“”商标相同。

另查明,博腾卫浴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董彦娥,注册日期为2018年5月23日,经营范围为晾衣架、卫浴等。

本院认为,原告系第13994050号“OPPEIN”、第1128213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上述商标均在注册有效期限内,原告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擅自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原告提交了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出具的(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1348号公证书,对原告从被告处购买被控侵权晾衣架的过程进行了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对于该公证书,被告未提交相反证据否定公证内容,因此本院对该公证书予以采信,即被告销售了被控侵权晾衣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控侵权晾衣架外包装箱上面和两侧面标注的“OPPEIN”与原告的第13994050号“OPPEIN”商标相同,被控侵权晾衣架使用上述标志的行为系商标性使用,故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第13994050号“OPPEIN”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原告第1128213号“”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20类贮存架、盥洗台等,而本案的被控侵权商品为晾衣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将被控侵权商品晾衣架与原告核定使用商品盥洗台相比,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所以两者应属于类似商品。

被告销售被控侵权晾衣架外包装箱正反面、两侧面、上面标注的“”与原告的第1128213号“”商标相同,被控侵权晾衣架使用上述标志的行为系商标性使用,故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第112821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博腾卫浴销售侵犯原告第13994050号“OPPEIN”、第112821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晾衣架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故结合原告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被告过错程度、原告维权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侵权赔偿数额为16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博腾卫浴经营部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13994050号“OPPEIN”、第112821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销售标注“OPPEIN”、“”字样的晾衣架;

二、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博腾卫浴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6000元;

三、驳回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50元、聊城市东昌府区博腾卫浴经营部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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