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34716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君,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阮开立,男,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隆回县。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阮开立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请求将原第三项诉讼请求金额变更为人民币一万元,并于同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已缴纳受理费1050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10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