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492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亮,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张涂建材经营部(经营者:张桥桥),住所地:湖北,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桥机新村**第**鹦鹉家居建材市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张涂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