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3346号原告: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ENTERTAINMENTONEUK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授权代表:尼古拉斯·约翰·默里·高恩。
原告: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ASTLEYBAKERDAVIES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授权代表:尼古拉斯·约翰·默里·高恩,董事。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伟伟,浙江聚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邗江区小小飘百货商行,经营场所江苏省扬州市。
经营者:潘某。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职务不详。
原告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ENTERTAINMENTONEUKLIMITED)、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ASTLEYBAKERDAVIESLIMITED)与被告邗江区小小飘百货商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同年9月25日,两原告以与被告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两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ENTERTAINMENTONEUKLIMITED)、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ASTLEYBAKERDAVIESLIMITE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ENTERTAINMENTONEUKLIMITED)、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ASTLEYBAKERDAVIESLIMITED)共同负担。
审 判 员 陈 怡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戚垠川书 记 员 戚垠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