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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世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假冒注册商标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1刑更718号
案件名称陈世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假冒注册商标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世见

案由

案由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刑更718号罪犯陈世见,男,1983年6月13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区人,汉族,高中文化,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7)渝0111刑初4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世见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二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以罪犯陈世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参加“七项”学习,完成劳动任务,曾获表扬4次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九个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该犯无大额财产性判项已执行依据,建议结合该犯原判犯罪性质及刑罚,现实改造表现,依法从严裁定减刑。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陈世见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世见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但该犯无财产性判项已执行的依据,应降低减刑幅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世见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次减刑后的刑期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2024年11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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