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578号原告:广东中迅农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志超,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青岛凯源祥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莱西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1。
被告:东莞市塘厦强记化肥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经营者:蔡海强,男,汉族,1979年9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揭东县**************。
原告广东中迅农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凯源祥化工有限公司、东莞市塘厦强记化肥店侵害发明专利权[ZL**************“一种含有氟吡菌胺和甲霜灵的杀菌组合物及其应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月*日立案。
广东中迅农科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东中迅农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对青岛凯源祥化工有限公司、东莞市塘厦强记化肥店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中迅农科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东中迅农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