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陕01执1872号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纺织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纺织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1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西安市纺织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返还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30万元;
2、支付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54万元;
3、承担案件受理费143035元,执行费12230元。
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20)陕01执1872号。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西安市纺织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法律义务。
现各方当事人一致确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0)陕01执187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