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4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脊安适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文昌路******19工位。
法定代表人:徐建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星晟贸易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衢江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王浩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未来穿戴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一道**中科研发园**楼23AF> 法定代表人:刘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峰,浙江知吾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德海,北京清亦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原审被告:欧美达(重庆)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
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马垭大道**江津综合保税区综合大楼** 法定代表人:刘玲。
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蒋凡。
上诉人温州脊安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脊安适公司)、温州星晟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晟公司)与被上诉人未来穿戴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来穿戴公司)、原审被告欧美达(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美达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0日作出的(2020)浙01知民初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起上诉。
脊安适公司、星晟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并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未来穿戴公司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包装盒上明确表明产地是温州市,且本案中涉及的天猫店铺的经营者住所地均在温州市,由于温州市涉及专利权的民事纠纷案件由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未来穿戴公司未进行答辩,但向本院提交了被诉侵权产品在天猫销售平台的销售网页截图,用于证明至本案管辖权异议二审审查期间,天猫公司仍未断开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链接。
欧美达公司、天猫公司未陈述意见。
本院审查查明:未来穿戴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将原企业名称“广东艾诗凯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未来穿戴(深圳)有限公司”;
又于2020年6月29日由“未来穿戴(深圳)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名称。
本案管辖权异议二审审查阶段,未来穿戴公司已于2020年10月16日向原审法院申请撤回了对欧美达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未来穿戴公司对脊安适公司、欧美达公司、星晟公司、天猫公司均提出具体诉讼请求,并提供了初步证据,同时在本院二审审查期间,未来穿戴公司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天猫公司尚未删除被诉侵权产品链接。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因被诉侵权的被告之一天猫公司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虽然各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但未来穿戴公司作为原告已从中选择了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故脊安适公司、星晟公司关于本案应移送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主张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综上,脊安适公司、星晟公司关于本案应由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岑宏宇 审判员 陈瑞子 审判员 佘朝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刘白宇 书记员兴源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431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岑宏宇 审判员:陈瑞子、佘朝阳 法官助理: 刘白宇 书记员: 兴源 裁判日期 2020年10月20日 关 键 词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管辖异议;
被告住所地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脊安适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星晟贸易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未来穿戴技术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欧美达(重庆)科技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判主文:驳回温州脊安适科技有限公司、温州星晟贸易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第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法律问题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管辖权的确定 裁判观点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当原告选择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则将排除其他人民法院的管辖权。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