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3民初36401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710339963。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711214524。
被告:章卫明,男,汉族,1954年9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浠水县。
上列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章卫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壹万元。
原告同时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变更诉请,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775元,其余案件受理费75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