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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章卫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3民初36401号
案件名称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章卫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章卫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3民初36401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710339963。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711214524。

被告:章卫明,男,汉族,1954年9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浠水县。

上列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章卫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壹万元。

原告同时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变更诉请,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775元,其余案件受理费75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回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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