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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市明霞工贸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明霞杯具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1民初2305号
案件名称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市明霞工贸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明霞杯具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明霞工贸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明霞杯具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2305号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3922232B。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伟,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明霞工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肥东经济开发区祥和路与相西河路交口东南侧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68984750。

法定代表人:徐明。

被告:合肥新站区明霞杯具商行,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安徽大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02MA2PA8GYXW。

经营者:王定珍。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明霞工贸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明霞杯具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

2020年10月15日,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廖永结 审判员  朱治能 审判员  王韩利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玲 书记员王成玮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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