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118号原告:黄振波,男,汉族,1989年2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雷,河南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管城区洁羿卫浴商行,经营场所郑州市管城区南曹乡姚庄村宽广洁具区35号楼7号。
经营者:谢桂花。
被告:潮州市枫溪区法伊斯陶瓷制作厂,潮州市枫溪区长美一村工业支路一横13号。
投资人:邱卓群。
原告黄振波与被告郑州市管城区洁羿卫浴商行、潮州市枫溪区法伊斯陶瓷制作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
2021年3月4日,原告黄振波以双方经法院调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振波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振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振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