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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仁远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黔01知刑初39号
案件名称赵仁远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赵仁远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黔01知刑初39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仁远,男,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现住贵州省绥阳县。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15日由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刘涛,贵州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筑检刑诉(2020)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仁远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仁远及其辩护人刘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赵仁远在贵阳市云岩区经营“赵仁远烟酒食品经营部”期间,邱某于2019年春节前向其购买8件48瓶贵州茅台酒,双方商定价格为每瓶1660元,被告人赵仁远遂以低价购得假冒的贵州茅台酒后销售给邱某。

之后邱某于2019年9月、12月三次向被告人赵仁远以每瓶1550元至2160元的价格购买了共计16件96瓶贵州茅台酒,被告人赵仁远均以低价购得假冒的贵州茅台酒销售给邱某。

2019年12月9日,邱某因发现向被告人赵仁远所购贵州茅台酒为假酒,遂将剩余的共计6件36瓶贵州茅台酒送到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鉴定。

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送检的36瓶标识为贵州茅台酒的成品酒均为假冒。

经查,被告人赵仁远销售假冒的贵州茅台酒给邱某共计24件144瓶。

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赵仁远经公安机关传唤后被抓获归案。

庭审中,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员当庭宣读起诉书,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以证实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仁远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案金额达189178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被告人赵仁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被告人赵仁远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对被告人赵仁远的量刑问题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赵仁远接到传唤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依法可以认定为坦白对其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赵仁远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三、被告人赵仁远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贵州茅台”文字商标系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3159141号,核准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果酒(含酒精)、酒(饮料)、含酒精液体等,该商标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4月20日。

该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商标注册人变更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人赵仁远在贵阳市云岩区经营“赵仁远烟酒食品经营部”期间,邱某于2019年春节前向其购买8件48瓶贵州茅台酒,双方商定价格为每瓶1660元。

之后,邱某分别于2019年9月、12月共三次向被告人赵仁远以每瓶1550元至2160元的价格购买了共计16件96瓶贵州茅台酒。

因在使用中发现所购贵州茅台酒品质问题,邱某遂于2019年12月3日向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并将剩余的共计6件36瓶贵州茅台酒送到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鉴定。

经委托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送鉴的36瓶标识为贵州茅台酒的成品酒中,33瓶为假冒,另有3瓶未作鉴定,产品辨认表上载明“送鉴样品有叁瓶已开瓶,喷码信息无,不作鉴定”。

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赵仁远经公安机关传唤后被抓获归案。

经查实被告人赵仁远的支付宝、微信、银行流水交易明细,其累计收到邱某本人及委托他人向其支付的酒款189178元。

另,被告人赵仁远在前述销售假冒茅台酒的过程中通过其自持手机进行沟通、联系,现其手机被扣押在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

上述事实,有庭审中当庭宣读、出示并质证的以下证据加以证实:(一)物证1.茅台酒、手机。

证实:云岩分局扣押赵仁远持有的假茅台酒36瓶以及赵仁远手机一部。

2.照片。

证实:赵仁远销售假冒茅台酒给林某一案中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假茅台照片。

以上物证经质证,被告人赵仁远及其辩护人对该证据均无异议。

(二)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证实:2019年12月10日,云岩分局经侦大队接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案件:赵仁远于2019年9月26日至2019年12月9日期间分三次将6件(每件6瓶,共36瓶)假冒注册商标的贵州飞天茅台酒以1550元/瓶的价格销售给邱某,销售总价为55800元。

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于2019年12月11日对该案立案侦查;

2019年7月26日,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对赵仁远销售30瓶(价值人民币45000元)假茅台给林某一案立案侦查。

经质证,被告人赵仁远及其辩护人对该证据均无异议。

2.户籍信息、前科情况说明、三面照。

证实:犯罪嫌疑人赵仁远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经在“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料库”查询,赵仁远此前无犯罪记录。

经质证,被告人赵仁远及其辩护人对该证据均无异议。

3.抓获经过。

证实:2019年7月25日花果园派出所民警在值班过程中接到林峰报警称:在贵阳市云岩区有人销售伪劣茅台酒,后该所民警赶往民生路对该店进行排查,后发现该店涉嫌销售伪劣茅台,遂将嫌疑人员赵仁远传唤作进一步审查。

2019年12月10日,云岩分局经侦大队接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案件,赵仁远于2019年9月26日期间分三次将6件(每件6瓶,共36瓶)假冒注册商标的贵州飞天茅台酒以1550元/瓶的价格销售给邱某,销售总价为55800元。

2019年12月10日22时许,民警前往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收该案,并于当日23时许将犯罪嫌疑人赵仁远传唤至云岩分局进行审讯。

经质证,被告人赵仁远及其辩护人对该证据均无异议。

4.传唤证、拘留证及拘留通知书。

证实:云岩分局于2019年12月11日传唤犯罪嫌疑人赵仁远,并于同日对赵仁远刑事拘留并告知了其家属。

2019年7月26日南明分局对赵仁远销售假茅台给林某一案对赵仁远刑事拘留并告知了其家属。

经质证,被告人赵仁远及其辩护人对该证据均无异议。

5.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及逮捕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释放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

证实:2019年8月14日,南明区人民检察院因赵仁远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劣迹,对其销售假茅台给林某一案决定对其不批准逮捕。

并于同日将其释放并办理取保候审(交纳保证金1000元人民币)。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4日决定对赵仁远批准逮捕;

云岩分局于2020年1月15日对赵仁远执行逮捕并告知了其家属。

经质证,被告人赵仁远及其辩护人对该证据均无异议。

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

证实:针对赵仁远销售假茅台给邱某一案,云岩分局于2019年12月14日依法扣押赵仁远的假茅台酒36瓶(53%vol,每瓶500ml);

扣押赵仁远手机一部。

针对赵仁远销售假茅台给林某一案,南明分局于2019年7月25日扣押赵仁远持有的茅台酒30瓶(瓷瓶,53%vol,500ml)。

经质证,被告人赵仁远及其辩护人对该证据均无异议。

7.邱某投诉书、进货凭证。

证实:被害人邱某于2019年12月3日向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购买茅台酒质量有问题,并提供历次向赵仁远购买茅台酒时赵仁远出具的手写每瓶酒编码,并承诺假一罚十。

经质证,被告人赵仁远及其辩护人对该证据均无异议。

8.赵仁远食品经营部基本信息。

证实:赵仁远名下贵阳市云岩赵仁远食品经营部信息、贵州仁远道和酒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食品、日用百货,零售烟。

经质证,被告人赵仁远及其辩护人对该证据均无异议。

9.赵仁远中信银行流水、微信交易明细。

证实:赵仁远分别于2019年11月30日收到“金阳海纳百川汽修”(邱某)的转账7300元,2019年11月27日收到2000元,2019年11月23日收到6000元,2019年9月18日收到9300元,2019年9月18日收到9300元,2019年9月27日收到刘英(邱某妻子)转账9300元,2019年9月12日收到谢从贤转账10000元,2019年10月30日收到谢从贤转账4000元,2019年9月11日收到谢从贤10000元转账2次,2019年9月9日收到8000元,2019年9月7日收到10000元,2019年4月12日收到邱某转账3000元,2019年1月31日收到邱某转账9938元,2019年1月30日收到邱某转账10800元,2019年1月20日收到邱某转账7000元,2019年1月15日收到10000元,2019年1月11日收到邱某转账5000元,2019年1月8日收到邱某转账5000元,2019年1月5日收到5000元,2019年1月2日收到5000元。

微信共21次收到邱某、刘英、谢从贤的转账共计人民币155938元(注:“刘英”为微信上使用的名字,不是真实姓名。

根据邱某的陈述,其妻子的真实姓名为“刘光英”)。

赵仁远中信银行(7486)于2019年9月17日收到邱某工商银行(0041)转账16440元,2019年1月24日收到邱某农业银行(9711)转账3000元。

这3000元无农业银行流水,计算犯罪金额的时候就没有计入。

公安机关补充的一份,邱某的支付宝的转账记录,显示2019-9-7日,邱某通过支付宝转了6800元给赵仁远。

2019-9-12日通过支付宝转了1万元给赵仁远。

加起来是16800元。

是计入到了18万中的。

经质证,被告人赵仁远及其辩护人对该证据均无异议。

10.邱某微信聊天记录。

证实:邱某提供的向赵仁远四次购买茅台酒,其中邱某、刘英、谢从贤微信共21次向赵仁远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155938元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

经质证,被告人赵仁远及其辩护人对该证据均无异议。

11.资质证明。

证实:包括“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

贵州茅台的商标续展有效期为:2013年4月21日至2023年4月20日。

经质证,被告人赵仁远及其辩护人对该证据均无异议。

12.鉴定意见通知书。

证实:云岩分局于2020年3月12日将茅台酒的真伪鉴定结果告知了赵仁远。

经质证,被告人赵仁远及其辩护人对该证据均无异议。

13.现场检测。

证实:对赵仁远的吸毒检测样本现场检测结果为阴性。

经质证,被告人赵仁远及其辩护人对该证据均无异议。

14.产品辨认表:黔茅辨(鉴)第0011979号、黔茅辨(鉴)第0011980号、南价认字(2019)第0626价格认定结论书。

证实:赵仁远销售假茅台给邱某一案涉案茅台酒送检样品与茅台酒公司出厂产品包装特征不符,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黔茅辨(鉴)第0010538号。

证实:赵仁远销售假茅台给林某一案涉案茅台酒送检样品与茅台酒公司出厂产品包装特征不符,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赵仁远销售假茅台给林某一案,经南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案涉案茅台酒30瓶,评估单价2369元,核定价格为人民币71070元。

经质证,被告人赵仁远及其辩护人对该证据均无异议。

(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邱某的陈述:我从春节开始就找赵仁远购买茅台酒。

2019年12月2日,我拿酒请客人吃饭的时候听客人说我拿的茅台酒有问题,于是我当时就把酒封起来,12月3日将茅台酒送到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鉴定,被告知是假酒。

2019年春节的时候购买了8件共48瓶;

2019年中秋节购买了9件共54瓶;

2019年国庆前购买了5件共30瓶;

第四次是预定了春节过年用的茅台酒9件共54瓶,2019年12月9日收到赵仁远送来的2件共12瓶。

一共向赵仁远购买茅台酒24件144瓶,支付265404元给赵仁远。

送到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鉴定的总共6件36瓶飞天茅台,分别是2019年9月26日购买的1件共6瓶,9月27日购买的3件共18瓶,2019年12月9日购买的2件共12瓶,总价值55800元。

付给赵仁远的钱有通过微信转账、银行卡转账、我同事谢从贤永微信转账、我爱人刘光英用微信转账及银行卡转账。

2.被害人林某的陈述:2019年7月19日,我在微信上联系赵仁远,问他有没有茅台酒出售以及茅台酒价格,他问要多少,我给他说要5件,价格是2015元一瓶,我在微信上向赵仁远订购5件茅台酒共计30瓶,购价60450元人民币,后我通过支付宝向他支付了30000元定金。

后因赵仁远说物流有问题,2019年7月24日才将茅台酒送到花果园财富广场1号楼,我们在验收过程中发现茅台酒是假的,当时要求赵仁远退款,他没有退还我交的30000元定金,他叫我们和他去贵阳市云岩区店面退款,到了之后他也没退定金,我就打电话报警了。

经质证,被告人赵仁远及其辩护人对前述被害人陈述均无异议。

(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赵仁远的供述和辩解(共四次)1.2019年12月11日供述:我卖给邱某的假茅台是在仁怀市个姓牟的一个老板那里拿的货。

进价是7000元一件。

邱某9月份向我购买的5件茅台酒是他老婆付的钱,微信转账18600元,POS机刷了26900元,共45500元。

这个月购买的2件是分四次用微信转给我的,第一次是谢众贤转了4000元,第二次是邱某转了6000元,第三次是邱某转了2000,第四次是邱某转了7300元,共19300元。

两次购买的钱总共64800元。

2.2019年12月11日供述:大概在2019年春节前一个月,邱某找我买8件茅台酒,我们谈好的价格是1660元一瓶,他先支付酒款,我在节前把酒给他,之后他陆陆续续将酒款79680元支付给我,之后我在网上赌博把邱某支付给我的酒款输了,他一直催我拿酒,我没有办法,就找到一个“姓李”(不知道全名,之前找他进过啤酒来卖)的生意伙伴,找他拿了8件假茅台,当时是4320元一件的价格拿的,然后我将这8件酒给了邱某。

之后邱某又先后在今年(2019年)的中秋节、9月份和12月份分三次向我购买了16件茅台酒(53°飞天茅台,每件6瓶,每瓶500ml),三次分别是9件、5件和2件。

价格分别是2160元、1550元、1550元每瓶。

之后邱某知道是假酒后,拿去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去做了鉴定。

我开的“赵仁远烟酒食品经营部”主要经营酒水饮料批发,主要有各类白酒、红酒和啤酒,没有茅台酒的经营资质。

我前后卖给邱某共24件假茅台,一共是261420元,邱某实际支付给我251780元。

因为中秋节那次的9件茅台酒,我送了4瓶给他,少收了8640元。

9月份的5件酒当时也给他优惠了1000元,两次总共减掉9640元。

邱某银行转账有16000余元、信用卡刷卡17600元,剩下的都是微信和支付宝。

我收款的账号是中信银行尾号为“7486”的卡。

中秋节卖给邱某的是找“姓李”的拿的,价格是2160元一件;

9月份的5件是找一个“姓王”(名字不详)的拿的,价格是3200元一件;

12月份的2件是找一个“姓牟”(名字不详)的男子拿的,价格是7000元一件。

除此之外,我2019年7月份在花果园卖假茅台给一个叫林某的人,被花果园派出所拘留了十多天之后又释放了。

当时我和林某谈好每瓶2160元的价格卖酒,他当时付了30000元定金给我。

当时也是找姓李的男子拿的5件假茅台。

在花果园财富中心准备交货给林某时就被云岩分局中东派出所抓了。

3.2019年12月12日供述:我向姓李的这个购买时是先联系好,把酒钱预付了,约好时间地点,到时候他直接用车子送来,有一次是拉到三桥附近,有一次是拉到金阳;

给姓王的这个买也是先联系还再预付酒钱,约好时间地点他用车子送到金阳;

姓牟的这个是先联系好,我直接去茅台镇找他拿酒,都是在他车上拿的,可以先拿酒再付钱。

其余供述与之前一致。

4.2020年1月15日供述:2019年9月份左右,卖了4件假茅台给邱某,价格是1550元每瓶,每件6瓶(9300元每件),2019年12月份左右,又卖了2件假茅台给邱某,价格是1550元每瓶,每件6瓶(9300元每件)。

经质证,被告人赵仁远及其辩护人对该证据均无异议。

以上证据经庭审一一举证、质证,证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仁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贵州茅台”文字商标系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法持有的注册商标,该商标现在注册商标保护期内,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

被告人赵仁远明知假冒而销售标注有与涉案商标“贵州茅台”相同标识的酒类商品,其销售的白酒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

经查,被告人赵仁远销售金额达18917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赵仁远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对被告人赵仁远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既遂)。

关于被告人赵仁远的辩护人所提“赵仁远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前科情况说明,被告人赵仁远无前科信息,系初犯,本案案发后,被告人赵仁远如实供述,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悔罪、认罪表现良好,可依法从宽处理。

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另,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二)》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仁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3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1日起至2021年8月10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二、犯罪工具手机(华为手机一部,详见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扣押清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三、被查获并扣押于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贵州茅台酒36瓶,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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