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01民初6799号原告:广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红棉大道**。
法定代表人:黄震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文,湖北广众(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好利多烟酒商行,,经营地天津市河**鸿顺里街中山路**元康里)。
系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樊留芹。
原告广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好利多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后,因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广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军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若萌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