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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沛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知民初8号
案件名称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沛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沛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知民初8号原告: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衡路********。

法定代表人:胡黎强,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市必易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西丽社区留新四街万科云城**********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谢朋村,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被告:上海沛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郭艾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沛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

本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900元,由原告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马剑峰审 判 员 陶 冶审 判 员 朱佳平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刘 伟书 记 员 刘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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