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4010号之二 原告:赵建杰,男,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俊勇、周方静,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隆尧县魏家庄镇公后万事通园林用品网店,经营场所拼多多平台http://shop.pinduoduo.com/4gvmvxr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525MA0D60FR8F。
经营者:程恒通,男,199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
被告:邢台双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魏家庄镇公子后村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5MA07L2PE7W。
法定代表人:程占华,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陈占华,男,197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浩、黄**,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建杰诉被告隆尧县魏家庄镇公后万事通园林用品网店、邢台双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陈占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
被告万事通网店、双恒公司、程占华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裁定驳回其管辖异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外人王保友已就原告赵建杰享有的涉案实用新型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且已被受理,本院认为本案应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涉案专利作出审查决定后再行审理为妥,故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后于2020年10月23日恢复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建杰申请将第三、第四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隆尧县魏家庄镇公后万事通园林用品网店、邢台双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赵建杰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予以准许。
原告赵建杰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建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建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建杰负担。
原告赵建杰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