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民初983号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红旗东街**。
法定代表人:孙九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一哲,河南鹰与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高翔,河南鹰与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西青区福平顺食品便民店,住,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西姜井村福姜路东侧/div>经营者:丁永帅。
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天津市西青区福平顺食品便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后,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剑腾审 判 员 刘 艳人民陪审员 张建强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法官助理郭晨书记员朴志永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