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24民初355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耕,辽宁共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敦化市思蜜达韩妆日用总汇,,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敦化市胜利街胜利委**(血站家属楼门市)经营者:李沅霖,女,198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敦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嘉琦(李沅霖之夫),男,1985年2月19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敦化市。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敦化市思密达韩妆日用总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