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04刑初11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阮晓婷,女,199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湛江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
因本案于2019年9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7日被逮捕,2020年1月8日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2月20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石卫东,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晓婷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颖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阮晓婷及其辩护人石卫东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阮晓婷先后租赁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63号首层广州市站西九龙表行001档、021档和广州市越秀区王圣堂大街横2巷2号房屋经营销售假冒HUBLOT、TAGHEUER、RADO、OMEGA、LONGINES、CHANEL、CARTIER、PATEKPHILIPPE、ROLEX、VACHERONCONSTANTIN、IWC、RICHARDMILLE、PANERAI、BREGUET、MONTBLANC、BVLGARI、FRANCKMULLER品牌手表。
2019年9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阮晓婷在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首层63号广州市站西九龙表行001档、021档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安人员现场缴获并扣押了假冒HUBLOT品牌手表250只、假冒TAGHEUER品牌手表47只、假冒RADO品牌手表22只、假冒OMEGA品牌手表128只、假冒LONGINES品牌手表163只、假冒CHANEL品牌手表11只、假冒CARTIER品牌手表112只、假冒PATEKPHILIPPE品牌手表96只、假冒ROLEX品牌手表327只、假冒VACHERONCONSTANTIN品牌手表51只、假冒IWC品牌手表17只、假冒RICHARDMILLE手表4只、假冒PANERAI品牌手表7只、假冒BREGUET品牌手表5只、假冒MONTBLANC品牌手表46只、假冒BVLGARI品牌手表24只、假冒FRANCKMULLER品牌手表28只(经统计,共计价值人民币297,340元)、送货单1张(已销售金额为人民币770元)和手机2台。
截止至2019年9月10日,涉案的HUBLOT、TAGHEUER、RADO、OMEGA、LONGINES、CHANEL、CARTIER、PATEKPHILIPPE、ROLEX、VACHERONCONSTANTIN、IWC、RICHARDMILLE、PANERAI、BREGUET、MONTBLANC、BVLGARI、FRANCKMULLER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含钟、表。
公诉机关随案移送缴获的假冒品牌手表等物证、送货单、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商标注册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阮晓婷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阮晓婷是犯罪未遂,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建议判处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阮晓婷及其辩护人石卫东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并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其辩护人提出:1.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均未销售,是犯罪未遂;
2.阮晓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供述稳定,认罪认罚,庭前已向法院预缴罚金148,670元;
3.系初犯,无前科;
4.被告人阮晓婷在审判时已怀孕。
综上,希望对被告人阮晓婷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阮晓婷先后租赁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63号首层广州市站西九龙表行001档、021档和广州市越秀区王圣堂大街横2巷2号房屋经营销售假冒HUBLOT、TAGHEUER、RADO、OMEGA、LONGINES、CHANEL、CARTIER、PATEKPHILIPPE、ROLEX、VACHERONCONSTANTIN、IWC、RICHARDMILLE、PANERAI、BREGUET、MONTBLANC、BVLGARI、FRANCKMULLER等品牌手表。
2019年9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阮晓婷在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首层63号广州市站西九龙表行001档、021档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安人员现场缴获并扣押了假冒HUBLOT品牌手表250只、假冒TAGHEUER品牌手表47只、假冒RADO品牌手表22只、假冒OMEGA品牌手表128只、假冒LONGINES品牌手表163只、假冒CHANEL品牌手表11只、假冒CARTIER品牌手表112只、假冒PATEKPHILIPPE品牌手表96只、假冒ROLEX品牌手表327只、假冒VACHERONCONSTANTIN品牌手表51只、假冒IWC品牌手表17只、假冒RICHARDMILLE手表4只、假冒PANERAI品牌手表7只、假冒BREGUET品牌手表5只、假冒MONTBLANC品牌手表46只、假冒BVLGARI品牌手表24只、假冒FRANCKMULLER品牌手表28只(经统计,上述假冒品牌手表实际货值金额人民币297,340元)、送货单1张(已销售金额为人民币770元)和手机2台。
截止至2019年9月10日,涉案的HUBLOT、TAGHEUER、RADO、OMEGA、LONGINES、CHANEL、CARTIER、PATEKPHILIPPE、ROLEX、VACHERONCONSTANTIN、IWC、RICHARDMILLE、PANERAI、BREGUET、MONTBLANC、BVLGARI、FRANCKMULLER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含钟、表。
1.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报告》等,证实: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立案并于2019年9月10日14时许在越秀区站西路首层63号广州市站西九龙表行001档、021档抓获阮晓婷的情况。
2.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证实:①公安机关依法对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63号首层广州市站西九龙表行001档口进行搜查,缴获并扣押了LONGINES手表(型号3808)75块、HUBLOT手表(型号582888)6块、ROLEX手表(型号16233)55块、PATEKPHILIPPE手表(型号58152)10块、CHANEL手表(型号3521)4块、MONTBLANC手表(型号690)11块、CARTIER手表(型号209409NX)27块、BVLGARI手表(型号541)12块、VACHERONCONSTANTIN手表(型号1138999)12块、FRANCKMULLER手表(型号77)1块、IPHONE7手机1台、送货单1张。
②公安机关依法对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63号首层广州市站西九龙表行021档口进行搜查,缴获并扣押了LONGINES手表(型号3808)19块、OMEGA手表(型号3813)48块、HUBLOT手表(型号582888)3块、MONTBLANC手表(型号690)12块、ROLEX手表(型号16233)31块、BVLGARI手表(型号541)4块、PATEKPHILIPPE手表(型号58152)1块、IWC手表(型号579)15块、CARTIER手表(型号209409NX)20块、vivo手机1台。
③公安机关依法对广州市越秀区王圣堂大街横2巷2号六楼进行搜查,缴获并扣押了仿LONGINES手表共69块(型号:3808)、仿OMEGA手表共80块(型号3813)、仿HUBL0T手表共241块(型号582888)、仿RAD0手表共22块(型号6040L)、仿TAGHEUER手表共47块(型号100)、仿R0LEX手表共241块(型号16233)、仿PATEKPHILIPPE手表共85块(型号58152)、仿IWC手表共2块(型号579)、仿RICHARDMILLE手表共4块(型号11-03L)、仿VACHERONC0NSTANTIN手表共39块(型号1138999)、仿FRANCKMULLER手表共27块(型号77)、仿PANERAI手表7块(型号3293)、仿cartier手表共65块(型号209409NX)、仿CHANEL手表共7块(型号3521)、仿BVLGARI手表共8块(型号541)、仿BREGUET手表共5块(型号5581)、仿MONTBLANC手表共23块(型号690)。
3.微信信息图片等,反映:①阮晓婷与李某的聊天记录中有提及有关售卖假冒手表的情况;
②阮晓婷与罗某1商量租赁021档时的聊天记录,阮晓婷于2019年7月5日转账15000元、2019年9月5日转账29500元租金给罗某1。
4.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书等,证实阮晓婷租赁广州市越秀区王圣堂大街横2巷2号房屋,租期从2018年10月10日至2019年10月9日。
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63号首层广州市站西九龙表行021档经营者是罗海升、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63号首层广州市站西九龙表行001档经营者是罗某1,阮晓婷向罗某1租赁001档、021档商铺的情况,租赁时间分别是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2018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
5.价格证明、鉴定证明,证实上述查获的手表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并反映了上述手表在中国大陆市场的正品零售价。
6.被侵权商标所有人的委托书、商标注册证、上海贞观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上海精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精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等,证实上述品牌分别委托上海贞观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上海精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精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徐某处理在中国境内被侵犯知识产权的一切事物;
本案涉案品牌已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成为商标。
7.被侵权单位代理人徐某的陈述:“2019年9月10日上午,我受公司(上海贞观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委托,到越秀区公安分局大东派出所报案,举报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63号首层广州市站西九龙表行001、021档销售假冒的LONGINES、OMEGA等品牌的手表,并配合公安机关对该档进行打击。
2019年9月10日13时55分许,民警带着我到越秀区站西路63号首层广州市站西九龙表行001、021档,在001档抓获一名涉嫌销售假冒LONGINES、OMEGA、R0LEX等品牌手表的女被告人,民警在该档查获涉嫌假冒LONGINES、OMEGA、R0LEX等品牌的手表,总共有213块,在021档抓获一名涉嫌销售假冒LONGINES、OMEGA、R0LEX等品牌手表的男被告人,民警在该档查获涉嫌假冒LONGINES、OMEGA、R0LEX等品牌的手表,总共有153块,15时10分我与民警到广州市越秀区王圣堂大街橫2巷2号六楼住处抓获一名涉嫌销售假冒LONGINES、OMEGA、R0LEX等品牌手表的女被告人,民警在该住处查获涉嫌假冒LONGINES、OMEGA、R0LEX等品牌的手表,总共有972块。
经鉴定,上述查获的手表全部是假冒品牌的。
经辨认,徐海金辨认出被告人阮晓婷就是在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首层广州市站西九龙表行001档销售假冒手表的人。
8.证人李某的证言:2019年9月10日14时许,我正在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63号九龙表行021档看铺,有几名便衣民警来到档口,要我配合检查。
民警当场就在专柜里查到疑似假冒各种品牌的手表,共计153块,民警还在021档紧邻的001档也查获到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当时看001档的是我的同乡阮晓婷。
民警要我带他们到我们的位于广州市王圣堂大街横2巷2号六楼的住处,到住处时发现阮晓婷的妹妹阮某也在房里,民警在我睡觉的房间里床底下,发现有几个纸箱,打开后发现里面都是手表,在阮晓婷和她妹妹住的房间里床下,也发现不少零散手表。
我没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我只是到021档帮忙看档的,是阮晓婷介绍我来的。
我和阮晓婷是老乡,同一村的,从小就认识,2019年8月初我打电话问她能否帮我介绍工作,她说她可以帮我问一下,过两天阮晓婷就告诉我可以来广州工作,说工资是3500元每月,包吃包住。
8月9日我来到广州,她叫我到她租住的地方住下,叫我单独住一间房,第二天就带我到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63号九龙表行021档,让我看住那个档口,有客人过来问手表的价钱时,我不明白,就由阮晓婷跟客人介绍,我只是在那里看着。
阮晓婷没有支付工资给我,我刚好工作一个月,还没有拿到工资,阮晓婷给过我500元让我去买衣服穿。
一般客人结算是扫阮晓婷的微信二维码付款,我从来都没有收钱,只是将经过我售出的手表数及交易金额通过微信发给她,以此作为记账形式。
我在021档具体是照看档口,搞卫生,有时带下客人,当有客人买表时,我不懂就会问阮晓婷,由她跟客人沟通,客人成交付款后,我就将成交的数额和金额通过微信发给阮晓婷,以此作为凭证。
我的所有销售额没有提成。
我不知道这些手表售出的具体价格。
民警在我房间的床底下发现几个纸箱,都是封口的,拆开后我才知道里面全是手表,但具体数目我不清楚,我不知道这些手表从何而来。
经辨认,,证人李某被告人阮晓婷就是在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首层广州市站西九龙表行001档销售假冒手表的人。
/div>9.证人阮某的证言:“广州市越秀区王圣堂大街横2巷2号六楼的具体情况我不清楚,我是9月1日自己过来广州找我姐阮晓婷玩的,我就和我姐住在广州市越秀区王圣堂大街横2巷2号六楼,六楼一共有三个房间,我和我姐住在一间房,另外还有一个男子住在另一个房间,我知道我姐阮晓婷和那名男子一起在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63号首层九龙表行销售手表的。
和我们一起住的男子我不知道叫什么名字,平时我们叫他“大爹哥”。
我不知道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63号首层九龙表行的老板是谁,我也没见过老板本人。
我看到民警从广州市越秀区王圣堂大街横2巷2号六楼搜查出几箱手表,不过我不清楚手表从何而来,也不知道是谁放在那里的。
我是2019年9月2日来到广州后才知道我姐是在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63号首层九龙表行001档销售手表的。
我有去过那里找过我姐,我看到我姐在001档销售手表,也有见到“大爹哥”在001档旁边的档口销售手表,不过我没见到有人来档口买表。
我没有听到过我姐阮晓婷和“大爹哥”谈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手表)的情况。
我不清楚手表的价格,也没有见过销售单或者订单。
”10.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019年9月10日13时30分许,我正在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63号九龙钟表行001档口上班,我是001档口的老板,我一个人经营001档口,旁边是021档口,看档口的是我老乡李某。
民警从我经营的001档口内缴获仿冒品牌手表一批、送货单以及一台白色的iphone7。
然后民警带着我来到我的承租的地方广州市越秀区王圣堂横二巷2号六楼搜查,从房间内缴获仿冒品牌手表一批。
我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手表)的行为。
我销售的假冒品牌手表没有商标持有人的授权。
仿L0NGINES手表的销售价格180元人民币/每只;
仿HUBL0T手表销售价格250元人民币/每只,仿R0LEX手表销售价格270元人民币/每只、仿PATEKPHILIPPE手表销售价格280元人民币/每只、仿CHANEL手表销售价格130元人民币/每只、仿M0NTBLANC手表销售价格130元人民币/每只、仿cartier手表销售价格250元人民币/每只、仿BVLGARI手表销售价格180元人民币/每只、仿VACHER0NCONSTANTIN手表销售价格160元人民币/每只、仿FRANCKMULLER手表销售价格140元人民币/每只。
假冒的TAGHEUER手表卖250元/只,假冒RADO手表卖90元/只,假冒OMEGA手表卖160元/只,假冒IWC手表卖115元/只,假冒RICHARDMILLE手表卖165元/只,假冒PANERAI手表卖135元/只,假冒BREGUET手表卖150元/只。
021档口是陈某经营的,上个月陈某叫我找个人帮她看档,于是我就找李某过来帮陈某看档口,李某每月工资3500元,由于李某没有地方住,所以我就叫李某过来我家里住。
李某是上个月(8月)9日过来帮陈某看档的。
广州市越秀区王圣堂横二巷2号六楼有房屋租赁合同,是我租的,每月租金2500元人民币,租期1年,2018年10月10日至2019年10月9日,房屋租赁合同是我签的。
站西路63号九龙表行001档有租赁合同,合同书是我签的,租期1年,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每月租金15000元人民币,甲方:罗某1,乙方:阮晓婷。
站西路63号九龙表行021档有租赁合同,合同书是我签的,001档和021挡的产权人是罗某1、罗某2两兄弟,罗某1对我说要租的话一齐租,不能分开租,因我要租001档口,所以我签021档口合同书,租期2年,自2018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每月租金15000元人民币,是我代缴的。
我妹妹阮某没有参与销售假冒品牌手表的行为。
”11.广州市越秀区价格认证中心穗越价认定[2019]83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经价格认证,涉案假冒BVLGARI牌手表(型号541)24块、假冒OMEGA牌手表(型号3813)128块和假冒ROLEX牌手表(型号16233)327块等在2019年9月10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叁仟陆佰陆拾叁万陆仟玖佰元整(¥36,636,900)12.穗公(越刑)勘[2019]K4401041808002019090123、0124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证实:2019年9月10日公安机关对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63号九龙表行001、021专柜、广州市越秀区王圣堂大街横二巷2号六楼进行现场勘验的情况。
13.广州市越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穗越工商处字[202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罗某1,经营场所广州市越秀区西九龙表行001档口,2019年7月16日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手表,据此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作出处罚:一、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手表44块;
二、罚款2万元。
落款日期:2020年3月11日。
14.户籍资料、刑事科学技术室指纹检索回执等,证实被告人阮晓婷的基本情况,阮晓婷指纹与捺印库中指纹无认定同一。
15.广东省人民法院案款收据,证实:2020年10月21日阮晓婷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缴纳148,670元案款。
16.广州市白云区妇幼保健院检查报告单、诊断证明书、劳动合同、营业执照,证明2020年7月1日经白云区妇幼保健院检查,阮晓婷已怀孕12周大小,预产期为2021年1月16日;
阮晓婷与湛江捻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阮晓婷自2020年4月1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受雇于上述公司工作。
1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查证属实,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晓婷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阮晓婷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阮晓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认罚并向法院预缴罚金,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所提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阮晓婷曾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受过行政处罚、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应酌情从重处罚。
公诉机关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扣押的2部手机是用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根据被告人阮晓婷的具体犯罪行为、危害后果、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阮晓婷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从被告人阮晓婷向本院预缴的148,670元案款中划扣,不足部分由被告人阮晓婷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手表、送货单以及作案工具手机2部(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
(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