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知民初183号 原告:金民海,男,汉族,1968年12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元山,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山东众成清泰(西海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东港区泰普机械销售处,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路与潍坊路交汇处北200米路西。
经营者:郭超。
原告金民海与被告日照市东港区泰普机械销售处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案审理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民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