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76号之一 原告:温岭市富鑫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坞根镇下呈工业点。
法定代表人:郑道增。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郑骑锋、朱孔妙,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亭堂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沙田镇西太隆村河西路渡船洲小组亭堂家居。
法定代表人:杨洁琼。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志福,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滕卫兴、邱月姝安,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岭市富鑫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亭堂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温岭市富鑫家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含维权合理费用在内的赔偿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随后,原告温岭市富鑫家具有限公司以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温岭市富鑫家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岭市富鑫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020元,合计3045元,由原告温岭市富鑫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温岭市富鑫家具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