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初344号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论岘路653,**(论岘洞)。
法定代表人:徐汶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钰劼,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丽娜,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一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社建村学卫社区巧克力公寓****。
法定代表人:李康宁。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一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平平审 判 员 潘 威审 判 员 孙一中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唐 萍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