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24民初358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文彬,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明文,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吉市优米利综合商店,住,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参花街**(**)/div>经营者:全锦兰(其他信息不详)。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延吉市优米利综合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预交550元,退还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