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058号 原告:沈华杰,男,汉族,1971年10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余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健威,浙江玄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月仙,女,汉族,1947年12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沈华杰诉被告王月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沈华杰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的赔偿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同时,原告沈华杰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全额支付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沈华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华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华杰负担。
原告沈华杰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