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案 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案 号 (2021)川0191民初3187号 适用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 立案时间 2021年2月23日 当事人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晓岚,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高新区中和星缘超市,经营场所:成都高新区中和街道中柏路********。
经营者:向科。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第7613055号注册商标“蓝月亮”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即立即停止销售一切带有“蓝月亮”标识的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2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审理情况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高新区中和星缘超市的起诉。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新区中和星缘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