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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任丘市宏升洁具配件厂、王超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津02民初242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任丘市宏升洁具配件厂、王超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任丘市宏升洁具配件厂;王超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2民初242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肖飞,天津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丘市宏升洁具配件厂,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出岸镇出岸一村。

经营者:王**。

被告:王超生,男,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任丘市宏升洁具配件厂、王超生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任丘市宏升洁具配件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任丘市宏升洁具配件厂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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