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2072民初2994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艳,女,198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