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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江河与曹康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1知民初286号
案件名称詹江河与曹康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詹江河;曹康康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286号原告:詹江河,男,汉族,1986年5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云,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娟,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康康,住河南省渑池县。

(起诉书载明)原告詹江河与被告曹康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

2021年3月16日,原告詹江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詹江河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江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詹江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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