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民初237号 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董力维,总经理。
被告:青岛大海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王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执行董事。
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大海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大海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