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雨轩酒业有限公司、山东汉斐堡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881民初1125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雨轩酒业有限公司、山东汉斐堡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雨轩酒业有限公司;山东汉斐堡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鲁0881民初1125号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金井中兴南路65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5M。

法定代表人:周永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景寅,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刚,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雨轩酒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济河办五里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4Y。

法定代表人:宁方翠。

被告:山东汉斐堡酒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济河办五里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8E。

法定代表人:孔凡爱。

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雨轩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轩公司)、山东汉斐堡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斐堡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景寅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雨轩公司、汉斐堡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花开富贵”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万元;

3、判令两被告在《中国知识知识产权报》上公开消除影响,刊登面积不小于24cm×12cm;

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是经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涉及服装开发、生产、销售,以及酿酒、钟表、房地产开发、金融投资、对外贸易等多种行业的大型现代化企业集团。

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原告在国际分类第33类商品上获得第1510678号“花开富贵”、第8018466号“花开富贵”、第8018479号“花开富贵”等注册商标专用权。

多年来,原告通过许可使用“花开富贵”系列商标,使花开富贵品牌商品获得了广泛的知名度及美誉度。

原告发现,被告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了与原告知识产权权利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该行为未获得原告许可,系侵犯原告知识产权的行为。

在侵权产品涉及的行业领域,原被告之间存在着市场竞争关系。

被告的侵权行为将弱化原告与其知识产权标识之间的特定联系性,唯一指向性,减损原告的商业机会,挤压原告在特定市场的交易份额,给原告导致经济损失及商誉损害。

基于原告知识产权标识具有相应的知名度,被告在客观上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以规避侵权情况的发生。

然而被告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导致侵权事实发生,致使原告遭受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第1510678号“花开富贵”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是福建七匹狼集团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类别是33类:果酒(含酒精),鸡尾酒,葡萄酒,酒(利口酒),酒(饮料),白兰地,米酒,威士忌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黄酒。

注册有效期自2001年1月21日至2011年1月10日,经核准有效期续展至2021年1月20日,2003年8月22日经核准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

第8018466号、第8018479号“花开富贵及图形”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是原告,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均是33类:烧酒;

鸡尾酒;

葡萄酒;

蜂蜜酒;

酒(饮料);

含酒精浓汁;

米酒;

汽酒;

黄酒;

料酒。

注册有效期均自2011年2月7日至2021年2月6日止。

2019年1月31日,原告将上述三个注册商标授权给苏州悦福祥商贸有限公司使用,苏州悦福祥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委托张家港市花开富贵酿酒有限公司生产、加工上述“花开富贵”商标的系列酒水。

授权期限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2024年1月30日止。

原告举证证明,上述公司生产的标识为“花开富贵”的黄酒在市场上有售。

2018年2月1日,莱芜高新区开物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向山东省莱芜市钢都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2018年2月7日,莱芜高新区开物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的代理人杨某某与公证人员一同来到位于山东省即墨区大信镇福海路的一家经营场所,门头招牌显示有“普东利群超市普旺商店”等信息。

杨某某在该超市内以普通消费者名义购买了袜子两双、毛巾一条、洗发露一瓶、酒水一瓶(展示有“花开富贵”等信息)。

该超市出具的购物小票显示酒类价格为50元。

购物行为结束后,公证人员对所得物品进行拍摄后加贴封条予以封存,交杨某某保管。

公证人员将上述保全证据过程制作工作记录,并于2018年2月22日出具(2018)莱钢都证民字第232号公证书。

庭审中,原告出示封存的被控侵权产品实物,显示为棕色玻璃瓶装红葡萄酒一瓶,正面红色带黄色牡丹花样的瓶贴正中位置显著标有“HUAKAIFUGUI”、“花開富贵”、“高级红葡萄酒”、“山东汉斐堡酒业有限公司出品”字样,瓶贴右上角有“汉斐堡及图形”TM标识,瓶贴左下角标注酒精度、净含量。

酒瓶背面红色瓶贴以小于正面瓶贴上字体标注有“HUAKAIFUGUI”、“花開富贵”、“高级红葡萄酒”字样,下方有诸如配料等产品说明,执行标准:GB/T27588-2011,生产许可证号:QS370815051332,山东汉斐堡酒业有限公司出品,泗水县亿诺庄园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灌装,厂址:济河办五里庙,电话:0537-4260944,全国服务电话:130××××5223,网址:www.ssyinuo.con。

瓶贴右下侧标有生产许可证蓝标及条形码6922838202415。

酒瓶瓶颈处标有生产日期2015/09/8。

另查明,上述封存产品上标注的“汉斐堡及图形”与同第16149762号注册商标完全一致,该商标的申请人系刘朋,申请日期为2015年1月14日,初审公告日期为2015年12月27日,注册公告日期为2016年3月28日,该商标有效期限为2016年3月28日至2026年3月27日,刘朋曾是被告汉斐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0年11月18日变更法定代表人为孔凡爱。

经QS查询网查询,生产许可证号:QS370815051332指向的企业主体系泗水县亿诺庄园酒业有限公司(2016年9月27日变更名称为山东雨轩酒业有限公司)。

经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查询,条形码“6922838202415”中的“69228382”厂商识别代码指向的企业主体系被告雨轩公司。

工商企业信息查询显示,“电话:0537-4260944”系被告雨轩公司的企业联系电话。

经百度搜索,www.ssyinuo.com系被告雨轩公司的网址,点击该地址即进入被告雨轩公司网页内,显著位置标明“山东雨轩酒业有限公司原:泗水县亿诺庄园酒业有限公司”。

经工商登记信息查询,被告汉斐堡公司注册成立于2016年7月21日,经营范围为:配制酒、露酒生产、销售。

被告雨轩公司注册成立于2013年7月12日,2016年9月27日由泗水县亿诺庄园酒业有限公司更名为现名称,经营范围为:配制酒、露酒生产、销售。

被告汉斐堡公司与雨轩公司的住所地均为:泗水县济河办五里庙。

上述事实,有原告所提交公证书、封存产品实物、查询记录等证据证明。

被告雨轩公司、汉斐堡酒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本院认为,原告是第1510678号、第8018466号、第8018479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商标均在有效期内,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保护。

被控侵权产品上标注的信息均指向二被告,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应认定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系二被告共同出品、生产及销售。

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系红葡萄酒,与第1510678号、第8018466号、第8018479号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相同。

在被控侵权产品的瓶贴上使用的“花開富贵”四字与原告的上述注册商标上的“花开富贵”虽存在“开”与“開”繁简字体的区别,但文字本身及读音、含义均相同,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极为相似,且在商品上显著位置突出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其来源与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的规定,构成对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原告的相应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判令被告登报消除影响,本院认为,原告未有证据证明二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原告商誉造成不利影响,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因原告未向本院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二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及可供参照的商标许可使用费标准,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知名度较低、授权使用注册商标生产商品的时间较短且晚于被告生产涉案侵权产品的时间、被告主观过错程度、被控侵权产品销售价格、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原告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二被告的赔偿数额为3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汉斐堡酒业有限公司、被告山东雨轩酒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第1510678号“花开富贵”、第8018466号、第8018479号“花开富贵及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山东汉斐堡酒业有限公司、被告山东雨轩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后十日内连带赔偿给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30000元;

三、驳回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500元,二被告负担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