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92民初529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官毅,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口市七甲金泰超市,经营场所龙口市。
经营者:栾喜玲,女,1978年1月22日出生,住龙口市。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口市七甲金泰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