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2民初165号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汝湖雷士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章威,黑龙江滨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磐石市东宁街雷士灯具商店,住所地吉林省磐石市东宁街粮油公司综合楼门市2。
经营者:张艳红。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磐石市东宁街雷士灯具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磐石市东宁街雷士灯具商店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