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6民初542号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XA(1-1)。
法定代表人:王章耀,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代侠(店铺名:岩岩家具城),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经营者:代侠。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代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依法立案。
在审理期间,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