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知民初365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高新区天鑫通讯营业厅,经营场所: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火炬西街铂金时代**15、16号门面。
经营者:冯斌。
被告:四川鑫川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涪城路**(附近)。
法定代表人:冯斌。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高新区天鑫通讯营业厅、四川鑫川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绵阳高新区天鑫通讯营业厅、四川鑫川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