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1民初10182号 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园路马务联和工业区自编**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55239989XG。
法定代表人:马建宾。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阳县顺弘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萧江镇兴隆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MA2958WF4B。
法定代表人:林孔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阳县顺弘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