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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四川步步高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步步高商业有限责任公司红光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民初2407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四川步步高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步步高商业有限责任公司红光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四川步步高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步步高商业有限责任公司红光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2407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步步高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庆路**华润大厦第**** 法定代表人:刘亚萍。

被告:四川步步高商业有限责任公司红光店,住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红光镇红高路****附****附****附**div> 法定代表人:周洪。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ID)与被告四川步步高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步步高商业有限责任公司红光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ID)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ID)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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