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17456号 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古蔺郎镇。
法定代表人:蒋英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祚磊,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胶州市福旺家西湖超市,住所地青岛胶州市。
主要负责人:张永昌,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渐超,男,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经理,住胶州市。
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与被告胶州市福旺家西湖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
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