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17552号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方祚磊,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胶州市金耀金喜铺总汇,经营地址青岛胶州市。
经营者:郭永海。
本院在审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胶州市金耀金喜铺总汇商标侵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