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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宇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卢海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1258号
案件名称中宇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卢海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宇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卢海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04民初11258号原告:中宇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荣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上海森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海生,男,1991年4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原告中宇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宇公司)与被告卢海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于2020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中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被告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中宇公司当庭撤回对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被告卢海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卢海生立即停止侵害中宇公司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卢海生赔偿中宇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及合理维权费用10,000元(包括公证费2000元、律师费8000元);

3.卢海生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及拼多多平台店铺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4.寻梦公司删除涉诉链接。

庭审中,中宇公司当庭撤回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中宇公司系权利商标的专用权人。

经多年经营、宣传,中宇品牌已为广大公众熟知。

经调查发现,卢海生在拼多多购物平台开设名为“阿狸家纺贸易”的网络店铺(以下简称涉案店铺),未经许可在涉案店铺产品介绍中使用了与权利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大量销售水龙头等商品(以下简称涉案商品),造成市场混淆,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寻梦公司作为拼多多网络平台服务提供商,未尽到监管职责。

故中宇公司诉至本院,主张卢海生适用法定赔偿方式赔偿其经济损失等。

卢海生未作答辩。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中宇公司系第XXXXXXX号“中宇”文字商标权利人,该商标经核准在第11类商品上注册,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水龙头等;

经续展,该商标有效期至2024年8月27日。

中宇公司系第XXXXXXX号“JOYOU”文字商标权利人,该商标经核准在第11类商品上注册,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水龙头等;

经续展,该商标有效期至2020年11月27日。

卢海生在寻梦公司经营的拼多多平台开设涉案网店。

2019年2月28日,在福建省泉州市海峡公证处公证员监督下,中宇公司代理人使用公证处手机拼多多APP进入涉案店铺浏览名为“JOYOU中宇卫浴304不锈钢厨房龙头旋转洗菜盆冷热水龙头WJY00285”的涉案商品页面,该页面显示单独购买价191元、拼单价189元;

该页面图片右上角注明“中宇卫浴”,在商品参数、商品详情页细节展示照片多处显示“JOYOU”“中宇”字样;

中宇公司代理人选择涉案商品并下单。

2019年3月4日,公证员监督中宇公司代理人打开邮寄至公证处的快递包裹,对邮件外观、内在物品进行拍照后予以封存;

3月5日,中宇公司代理人浏览了订单页面,并确认签收。

庭审中,中宇公司确认在涉案店铺公证保全的商品并非中宇品牌商品,实物并无中宇权利商标标识;

卢海生涉案店铺链接宣传、详情页、图片中使用了中宇中英文商标标识。

经勘验,中宇公司所保全商品为“鑫翔”水龙头。

另查明,2017年8月-12月期间中宇公司在CCTV-2经济与法栏目、2017年8月-10月期间在CCTV-13共同关注栏目、2018年2月-8月期间在京广线(北京西-长沙南、怀化南-福田)、沪汉蓉线(上海虹桥-武汉,武汉-成都东)、2018年7-10月在CCTV-2、CCTV-7、CCTV-10、北京站LED播出中宇卫浴广告。

2018年6月,中宇公司被福建省质量管理协会评选为福建省质量管理优秀单位。

庭审中,寻梦公司向本院说明:涉案商品已于2020年5月15日下架;

至下架日,该商品链接下成交销量共1件,销售金额191元。

本院认为,依法核准、有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中宇公司系权利商标的专用权人,权利商标现为存续状态且在有效期内,故中宇公司享有的商标权利应受法律保护,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售上述侵权商品的亦构成侵权。

卢海生描述涉案商品名称、宣传用语、照片展示中,使用了“中宇”“JOYOU”字样,考虑到其所处展示位置、表述样式较为醒目、易于识别,除视觉上获得深刻印象外,消费公众在浏览购买时,易将该表述内容作为识别、区分商品具体来源,作出购买选择的重要判断因素。

因此,本院认定卢海生在商品链接名称、宣传中使用“中宇”“JOYOU”内容客观上起到了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性使用。

经隔离比对,该内容与权利商标中的中英文标识构成相同,加之描述的商品为水龙头,与权利商标所核定使用产品属同一种商品,故本院认定,涉案商品描述中的“中宇”“JOYOU”为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

卢海生的有关行为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发生混淆,已构成对权利商标的侵害。

中宇公司相应商标侵权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中宇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鉴于其未能举证证明其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卢海生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其提出按照法定赔偿标准予以确定的主张,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综合考虑权利商标的知名度、涉案商品的实际售价、涉案商品的销售数量、涉案标识与权利商标近似,以及侵权行为性质及后果等因素对赔偿数额予以酌定。

关于合理开支,中宇公司未提供凭证,本院根据其取证、委托律师诉讼、律师出庭等情况,酌情支持公证费、律师费。

卢海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卢海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宇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6000元;

二、驳回中宇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中宇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50元,卢海生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徐红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刘兴书 记 员 刘兴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六)赔偿损失;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诉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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