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1民初3946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台区城东忠信烟酒行,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工农街林业局家属楼**栋1门市房。
经营者:王长城。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九台区城东忠信烟酒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将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故本院对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院将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