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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珊瑚墙装饰艺术有限公司与睢宁伴生缘家具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1678号
案件名称成都珊瑚墙装饰艺术有限公司与睢宁伴生缘家具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珊瑚墙装饰艺术有限公司;睢宁伴生缘家具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678号 原告:成都珊瑚墙装饰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6771517677。

法定代表人:周耀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富文,四川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浩茹,四川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睢宁伴生缘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宁江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MA1N37DLXC。

法定代表人:戴振洲。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俞美,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珊瑚墙装饰艺术有限公司诉被告睢宁伴生缘家具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成都珊瑚墙装饰艺术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睢宁伴生缘家具有限公司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0元”,撤回第四项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10月27日,原告成都珊瑚墙装饰艺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珊瑚墙装饰艺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珊瑚墙装饰艺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珊瑚墙装饰艺术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原告成都珊瑚墙装饰艺术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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