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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和群与福州市鼓楼区鼓西张本龙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102民初7731号
案件名称池和群与福州市鼓楼区鼓西张本龙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池和群;福州市鼓楼区鼓西张本龙餐饮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02民初7731号 原告:池和群,男,汉族,1968年10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培,北京德和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俊,北京德和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鼓楼区鼓西张本龙餐饮店,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双抛桥二里**。

经营者:张本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云海,福建坤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兰芝,福建坤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池和群与被告福州市鼓楼区鼓西张本龙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池和群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池和群申请撤诉,系对诉权的自由处分,不损害他人利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池和群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池和群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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