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粤01执3176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多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里居委会昌宝西路**天富来国际工业城****502之二。
法定代表人:陈勇。
被执行人:陈伟,男,198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
申请执行人广东多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民终3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陈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根据广东多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3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委托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情况,除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13142.39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10月1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陈伟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期两年。
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除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13142.39元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粤01执31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