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知民初1851号     原告:重庆菜香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观江阁裙楼)。
法定代表人:余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平平,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蒋梯眼镜面店,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XX城XX路XX号XX广场XX层XX号。
经营者:周晓波。
原告重庆菜香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菜香源公司)与被告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蒋梯眼镜面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
原告重庆菜香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菜香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菜香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重庆菜香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重庆菜香源公司负担。
其余900元,退还原告重庆菜香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