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18820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霆,广东惟通至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金磊,广东惟通至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琼燕,女,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峰,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琼燕、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向其退还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