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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赵冬冬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民初1510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赵冬冬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赵冬冬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1510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秋林,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传甫,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岩,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冬冬,男,199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昌邑市。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赵冬冬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赵冬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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