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282民初5185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X0。
负责人:江建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铭,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平度来鹏加油站,住所地,住所地青岛平度市仁兆镇门戈庄村西iv>负责人:昌来鹏。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诉被告青岛市平度来鹏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新峰人民陪审员 李海燕人民陪审员 邱兆深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范琳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